1961年5月撤销定昌县恢复原定安县
北宋政和元年(1111年)定安属琼山县。
元至元二十九年(1292年)6月建县,县治设在南资都南坚峒(今龙门镇西北),一说在今国营中瑞农场双灶岭,析琼山县南境置定安县,以示安定本地区,定安县以此得名。
天历二年(1329年),升定安县为南建州,直属海北元帅府。
明洪武二年(1369年),改南建州为定安县,隶属琼州府。
民国元年(1912年),属琼崖绥靖委员会公署,县政府驻定城。
民国24年(1935年)6月,海南岛中部地区增设3个民族县,县境五指山以南及以西地区被划出归保亭、乐东、白沙3县。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的1950年初,划枫木、乌坡、南闾地区给新民县(今属屯昌县),划万泉河以南给乐会县(今属琼海市),划岭门、思河地区给琼中县。
1955年5月,划五区(石壁、文曲)13个小乡给琼东县(今琼海市)。
1957年上半年,原龙门区罗陵乡9个自然村被划给琼东县(今琼海市)。
1958年12月,定安、屯昌合并为定昌县,县政府驻在原屯昌县城。
1961年5月撤销定昌县,恢复原定安县,县政府驻在定城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