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江西理工大学刘碧慧硕士学位论文《赣南客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地方立法研究》(指导教师刘晓湧、朱国华)摘要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于都唢呐公婆吹
摘要
从本质属性上讲,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新型权利客体,是一种非物质的、特别的知识产权,是一种承载着公共利益的公共物品,其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是与政府共有的公共物品。
在立法模式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有私法保护模式、公法保护模式、公私法二元保护模式三种。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由传承人、生产性保护单位等持有并承载着公共利益的公共物品,是一种特别的知识产权,再加上设区市在私法方面立法权受限制,设区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应采取公法为主私法为辅的公私法二元保护模式。
作为世界客家摇篮,赣州被文化和旅游部批准设立国家级“客家文化(赣南)生态保护实验区”。为了更好地保护好客家非遗,赣州市各级政府作了卓有成效的工作。
但是,赣南客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立法不足。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与《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均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主体缺乏、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设计不合理、普查调查制度存在缺陷、集体传承传播制度设计不完善、与其他法律不协调等问题。要解决赣南客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不足问题,赣州应当充分运用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的立法权,开展专项立法。
在立法对策上,赣南客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应当设立赣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机构,解决权利主体缺乏问题,并明确其法律地位;应当放宽对代表性项目的价值判断标准,贯通代表性项目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完善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应当增加行政普查与完善行政调查制度,完善境外组织和个人调查制度;应当明确中小学及幼儿园的传承传播责任,并通过行政合同与大学、高职合作,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播的专业化与职业化;应当细化上位法中涉刑法的行政许可从而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并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机构权利;促使其通过权利行使,实现与知识产权法的制度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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