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河源紫金县旅京客家联谊会2006年成立

2006年1月 暂无评论
2006年1月:

广东河源紫金县旅京客家联谊会2006年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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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县城一瞥

广东河源紫金县旅京客家联谊会主要为在京工作、学习、经商、创业的老乡搭建一个联络乡谊、交流对话的平台,增进同乡之间往来,述乡谊、拓人脉、话发展。紫金旅京客联会的工作方向是:加强内部沟通,加强与紫金县委县政府的联系,加强与兄弟客联会的交流。

 

参考阅读

 

紫金县旅京客家联谊会理事会成员

荣誉会长:         

名誉会长:   张志鸿   国家人事部公务员司原司长

        问:   杨寿堪   北京师范大学哲学教授

        长:   宋玉芳   中国五矿集团公司副总裁

              (河源市旅京客家联谊会理事)

    长:      钟伟云   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四局副局长

              (河源市旅京客家联谊会理事)

       黄诚才   国家人事部全国人才交流中心原处长

              (河源市旅京客家联谊会副会长)

       张采芳   中瑞达装饰公司总经理

       黄秋珍   北京顺发家具公司总经理

    长:      黄诚才(兼)

        事:   彭兆峰   北京钢铁设计研究院教授级高工

       温云光   农业部农垦干部管理学院原副院长

       黄耀先   北京市整流器厂原总工程师

       黄乃炯   煤炭科研总院研究员

       刘德云   北京市机械局原处长

       李海平   北京军区93523部队复员干部

       魏百臻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生

 

紫金县旅京客家联谊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紫金县旅京客家联谊会。

第二条 本会由在北京的紫金县客家人联合发起成立。由在北京的客家人士、客家专家学者和海内外热心支持客家事业发展的有关人士组成。本会为河源市旅京客家联谊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宗旨:广泛团结海内外客家人士,宏扬客家精神,为北京和家乡经济文化建设服务,为国家的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促进祖国的和平统一服务。

第四条 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下开展活动。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团结在京的紫金籍客家人士,建立家乡同胞的友好关系,协助解决在京乡亲在工作、生活、学习等方面,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和困难。

第六条 积极支持河源、紫金家乡的经济文化建设,竭诚为家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七条 加强与海内外客家团体和人士的活动和交流,承传和宏扬客家文化和精神,爱国爱乡,促进祖国统一,振兴中华。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加入本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在京工作、经商、学习或定居的紫金籍人士及其后代;

(二)从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来京就业、办企业等紫金籍人士;

(三)为河源、紫金家乡事业和本会工作,有贡献的其他人士。

具备上述条件并承认和遵守本会章程的人士,均可自愿申请成为本会会员,并将有关资料报秘书长备案。

第九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对本会工作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享有参加本会举办活动和服务的优先权。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承办本会委托的事物;维护本会团结和声誉;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积极为本会赞助会费;向本会反映情况及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权是: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一次,由理事会主持;如需表决有关事项,须有1/2以上会员参加,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本会设理事会,其职能是: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向会员报告工作和经费状况。

如需表决有关事项,经有1/2以上理事参加,并有1/2以上参加人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有特殊情况,会长可随时召开。

第十四条 本会聘任顾问、荣誉会长、名誉会长若干名,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第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本会工作,并在本会业务组织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正常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工作;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有关情况,;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副会长和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处理理事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章 经费

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任职年限与河源市旅京客家联谊会任职年限相同,可连选连任,并可随时补选。本会顾问、荣誉职务由理事会决定。

第十九条 经费来源:

(一)会员自愿赞助,数额多少不限;

(二)接受其他个人、单位捐赠。

第二十条 经费只能用于本会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200711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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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客家海外联谊会成立于1997年         澳门嘉应同乡会创办于199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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