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客家委员会组织法》2011年6月29日公布
第一条 行政院为统筹办理有关客家事务,特设客家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掌理下列事项:
一、客家事务政策、制度、法规之综合规划、协调及推动。
二、地方及海外客家事务之研议、协调及推动。
三、客语推广及能力认证之规划及推动。
四、客家文化保存与发展之规划、协调及推动。
五、客家文化产业发展、创新育成与行销辅导之规划、协调及推动。
六、客家传播媒体发展、语言文化行销之规划、协调及推动。
七、所属客家文化机构之督导、协调及推动。
八、其他有关客家事务事项。
第三条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特任;副主任委员二人,其中一人职务比照简任第十四职等;另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四职等。
第四条 本会置委员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为无给职,由主任委员提请院长就客家地区代表、有关机关代表及学者、专家聘(派)兼之;任期二年,任满得连任,但委员为有关机关代表者,其任期随职务异动而更易。
第五条 本会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六条 本会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七条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