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6月18日国务院批准花都撤县设市(县级市)由广州市代管

1993年6月18日 暂无评论
1993年6月18日:

1993618日国务院批准花都撤县设市(县级市)由广州市代管

 

清康熙二十四年(公元1685年)建置,由番禺、南海析出部分土地建设新县。因县城所在地近花城,取新县名为花县,隶属广州府。

民国3年(1914),花县属粤海道。

民国9年,由广东省直辖。民国25年,归省第一行政督察区。抗战爆发后,隶西江行署。

民国32年,复归第一行政督察区,次年改属省政府直属督察区。

19491013日,花县解放,属北江专区,同年12月隶属珠江专区。

1952年和1956年先后改属粤北行政区和佛山专区。195811月花县改名“广北县”,次年3月复名花县。

1960年4月20日划为广州市下辖县。

      1993年6月18日,国务院批准撤县设市,定名“花都市”(县级市),由广东省直辖,委托广州市代管,以原花县的行政区划为花都市的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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