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1月7日国务院批准撤销文昌县设立文昌市(县级市)
文昌,先秦属百越地,《汉书·地理志》注引臣瓒曰:"自交趾至会稽七八千里,百越杂处,各有种姓”。
西汉元封元年(公元前110年)为珠崖郡紫贝县地。初元三年(公元前46年),珠崖郡撤销后,紫贝即成废县。
隋大业三年(607年),在紫贝县故墟上置武德县,属临振郡。
唐武德五年(622年)改名为平昌县,属崖州。贞观元年(627年)取“偃武修文”之意更名文昌县。隶属历经琼州、乾宁军民安抚司、琼州府、广东省、海南省。据清代所著《广东考古辑要》载:“唐武德五年分珠崖郡,置平昌县。贞观元年改曰文昌,以县南文昌江(今文昌河)设名”。
1995年11月7日,国务院批准撤销文昌县,设立文昌市(县级市),其管辖范围不变,属海南省直辖县级市。